农业灌溉

保标招标 > 农业灌溉 > 招标信息 > [吉安市本级]吉安市白云山水利水电中心和吉安市螺滩水利水电中心存量资产25年经营权(第1次变更)

[吉安市本级]吉安市白云山水利水电中心和吉安市螺滩水利水电中心存量资产25年经营权(第1次变更)

· 2024-04-19

项目编号CQ2024ZY 46号项目变更公告

吉安诚信拍卖有限公司

2024419


附件1:吉安市白云山水利水电中心、吉安市螺滩

水利水电中心存量资产25年经营合同(本)

甲方(转让方):吉安市水利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项目拍卖公告等资料要求,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吉安市白云山水利水电中心、吉安市螺滩水利水电中心存量资产25年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经营,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经营标的概况:吉安市白云山水利水电中心和吉安市螺滩水利水电中心存量资产25年经营权,主要包括吉安市白云山水利水电中心和吉安市螺滩水利水电中心水电站经营权、水库养殖经营权、供水收益权以及灌溉收益权。

第二条 经营范围:白云山、螺滩等水库存量资产的收益权转让和运营。

(一)经营范围:存量资产收益权转让和运营。本项目拟将吉安市白云山、螺滩水利水电中心的5座存量水库25年的收益权转让给乙方,各水库的名称、类型及区位如下表所示:

1-1 本项目范围内5座水库基本信息一览表

序号

水库类型

水库名称

具体地理位置(县、乡、 )

1

大(2)型水库

白云山水库

青原区富田镇

2

中型水库

螺滩水库

青原区富滩镇

3

中型水库

天马山水库

青原区富田镇

4

小(1)型水库

南坑水库

青原区富滩镇

5

小(2)型水库

富田水库

青原区富田镇

(二)甲方保证存量资产不附带任何债权、债务、留置权、抵押权等担保权益。如乙方在经营期限内发现部分资产存在权利瑕疵或争议,由甲方负责全权解决,但不含人员安置。

(三)经营内容

本项目范围内的5座水库属于综合功能性较强的水利设施,本身兼具防洪排涝、抗旱等公益性职能,纳入本项目范围的仅为适宜由乙方运营的水资源保护工作,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1)运营管理本项目的水库的发电机组、设备等,发电上网, 并在本项目水库上网电量范围内与购电人签署购售电合同,收取售电收入。

(2)运营本项目范围内水库的农业供水业务,与灌溉范围内的农户签署灌溉协议,收取灌溉水费。

(3)运营管理本项目范围内水库的水面,在水库进行水产养殖,获取养殖收入。

(4)运营管理本项目的水资源,为居民或企业生产生活提供水源,由自来水厂处理、净化并为城市提供自来水。

5)水利设施管理工作。水库封闭设施、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的警示牌、巡视路及截污沟的管理维护,保证各类设施正常运行。

(6)库区封闭管理工作。避免无关人员进入水库封闭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制止措施并及时上报吉安市人民政府和吉安市水利局等相关执法单位,实现本项目范围内水库封闭管理。

(7)库区保洁工作。本项目范围内水库围网内的沟道、湿地及水面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8)水域岸线及空间管理工作。对高程线以内新增的违章建筑、采砂、取土、围网内的非法排污、非法养殖、围垦、侵占水域岸线活动等新增违法行为采取制止措施,并及时上报吉安市人民政府和吉安市水利局等相关单位管控和治理;配合水事违法案件的调查、立案等工作报告违法案件信息情况。

(9)水资源保护及水生态修复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水环境改善方案,并相应开展水草打捞及围网内杂草清理工作,促进水库生态保护和水生态修复,逐步恢复原有生态系统,丰富水生植物种类,逐步恢复水库自净能力。

(10)承担水库公益性职能配合工作。在本项目范围内水库需要承担防洪、防汛、排涝、抗旱等公益性职能时,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相关公益性工作的指挥、调度。

(四)经营收益来源:经营期限内收益来源包括水电站发电收入,水库养殖收入,生产生活提供原水收入,灌区农业用水服务收入。经营期限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 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共25,自 日起至 日止。经公开拍卖,成交价为元。

成交价款的支付相关要求

拍卖成交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1亿元(含竞买保证金),剩余成交价款须在拍卖成交后6个月内支付到位。首付款到账后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签订后,自甲乙双方办理存量资产及配套设备设施资产完成交接之日起,运营风险转移至乙方,本合同开始生效。

第五条 经营模式:乙方可以成立项目公司,也可以不成立项目公司直接由乙方实施;若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由乙方全资成立,乙方可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也可采用原有全资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各水库产权人将水库的25年收益权转让给乙方,并将运营所需的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移交乙方使用,乙方筹措资金(含自有资金及融资资金)支付收益权转让款,并在经期限内负责项目资产的提质增效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提供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开发潜在经济价值和收益增长点。

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

(1)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监管内容包括项目资本金实际出资情况、融资及融资资金到位情况、项目提质增效建设情况、项目开发运营状况、移交时的资产的可用性等,如发现与本合同约定存在不相符合的情形,有权责成乙方限期整改,并根据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有权确保本项目存量水库及其相关配套设备资产发挥其应履行的公益性职能,并要求乙方无条件配合各水库履行其公益性职能,乙方拒绝配合或者因自身原因配合不到位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整改,并根据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合理要求乙方提供其有关运营管理相关财务状况的其他资料,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标准,并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4)在项目合作期间,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文件、行业规则和运营维护惯例制定或更新监管考核标准。

(5)如果发生乙方违约的情况,有权要求乙方纠正违约、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或要求赔偿损失并采取协议约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直至提前终止协议。

(6)对乙方是否遵守合作协议约定的监督检查权及对运营维护的介入权。若乙方出现严重违约时,实施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合作协议,收回本项目收益权,并直接或由政府指定有关机构接管本项目设施;政府方并不因其开展合作协议约定的监督、检查、定期评估等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7)在发生本合同项下规定的紧急事件时,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依法征用本项目设施。

(8)运营期届满,政府方有权无偿取得乙方于本项目下的全部资产及相关权益。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政府方拥有的权利。

2.甲方义务

(1)协助乙方办理与本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等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批准及手续,并保持批准有效。

(2)甲方依据适用法律和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项目设施的正常使用、运营。

(3)协助乙方取得中国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

(4)对乙方提质增效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和更新本项目设施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

(5)保持乙方的收益权在整个运营期间始终有效,维护收益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在运营期间不以任何方式将收益权授予第三方,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收益权的内容或妨碍收益权的行使。

(6)项目提前终止时,根据合作协议对乙方进行补偿。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政府方拥有的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作协议的约定,获得本项目的运营管理权,享有融资、投资、提质增效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作协议的约定,对本项目相关业务进行自主运营并收取售电收入、农业灌溉收入、水源供水收入、水面养殖等收入的权利。

(3)作为项目融资主体有权为项目融资目的将项目收益权进行抵押或质押。

(4)有权进行项目的投融资、提质增效建设以及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5)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作协议的约定,获得政府支持的权利。

(6)在政府方违反合作协议相关条款情况下,有权按照约定获得补偿或赔偿。

(7)项目提前终止情况下,根据合作协议约定获得补偿。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乙方拥有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负责筹措本项目存量资产收益权受让、提质增效建设、运营维护所需的资金,进行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并按合作协议的约定接受政府方对融资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监督。

(2)按照约定时间与资产所有权人完成存量资产收益权转让,并按约定支付收益权转让款。

(3)按照约定的运营维护标准进行运营和维护,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运营风险。

(4)合作期向实施机构提交不可撤销且随时可以兑付的履约保函。

(5)合作期内,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等各级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依法运营,认真履行运营管理责任,不得擅自决定中断项目设施的管理、运营和维护或解散、歇业。

(6)乙方应承担水库公益性职能配合工作。在本项目范围内水库需要承担防洪、防汛、排涝、抗早等公益性职能时,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相关公益性工作的指挥、调度。

(7)乙方应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等活动,应为政府相关部门履行上述监督检查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并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的规定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8)执行因政府方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的运营标准的变更。

(9)接受甲方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10)如果违约,向甲方缴纳约定的违约金并按规定改正。

(11)在合作期限届满后,按规定将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不设任何权利负担的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接收单位,即保证项目设施处于可使用状态,且全部项目设施上不设任何权利负担或产权瑕疵,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12)应根据合同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建设。避免或尽量减少环境污染,以及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13)出现质量事故后应主动接受政府监督部门的调查;属于乙方责任的,主动接受监督部门处罚。

(14)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公共卫生、安全及环境保护的责任。

(15)若政府在监督乙方融资过程中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因乙方原因影响项目融资进度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政府有权立即通知乙方,若乙方在收到政府通知后未进行相应整改工作,则政府有权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必要时终止项目运行,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

(1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项目资产,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与项目运营活动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设施等,不得将本项目的贷款、设施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用于该项目之外的用途。

(1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乙方拥有的义务。

第八条 合作期届满后,乙方将本项目范围内的资产、相关配套设施及相关资料完好、无债务、不设定担保的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接收单位。

第九条 经营期限重大事项的处理

(一)应急处置

乙方应针对本项目提质增效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可能存在的环境污染、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形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政府方批准后实施。当出现上述紧急情况时,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并按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执行。

(二)介入或临时接管:根据现行立法规定,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形,甲方有权临时接管项目:

1.乙方未违约情形下的介入

本项目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险。

介入项目以解除或行使政府的法定责任。

发生紧急情况,且甲方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甲方在介入项目之前须按本合同中约定的通知程序提前通知乙方,并且应当遵守合同中关于行使介入权的要求。在甲方介入的范围内,如果乙方的任何义务或工作无法履行,这些义务或工作将被豁免。因甲方介入引发的所有损失及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违约情形下的介入

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转让经营权的。

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将所运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擅自停运、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果甲方在行使监督权时发现乙方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甲方认为有可能需要介入的,介入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书面通知乙方并给予其一定期限自行补救;如果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无法补救,甲方有权行使介入权。

甲方在乙方违约情形下介入的法律后果: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人将代乙方履行其违约所涉及的部分义务;任何因甲方介入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部分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如果甲方的介入仍然无法补救乙方的违约,甲方仍有权根据提前终止机制终止本合同。

(三)乙方无法继续运营,申请解除协议的临时接管乙方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运营的,可以申请终止本合同。甲方应临时接管该项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本项目产品和服务的正常提供。

(四)提前终止

1)发生甲方与乙方中任何一方的严重违约事件,守约方有权提出终止。如果因政府方严重违约导致合作协议终止,政府方将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合同范围内的所有设施,并给予乙方相应补偿;如果因乙方严重违约事件导致合作协议终止,政府方将折价收购合同范围内的收益权。

2)如果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终止合作协议,甲方收回合同范围内的所有设施,并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各方无法履行合作协议且无法就继续履行合作协议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政府方会以合理价格收购合同范围内的收益权。终止后的具体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应在本合同中明确。

(五)提前终止机制

1.提前终止事由

1)乙方发生违约

①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在提供时有重大错误或不属实,使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实现本项目商业目的之预期受到根本性不利影响。

②乙方未能根据约定提交履约担保并保持其有效的。

③乙方应付未付存量资产经营权转让款超过90日的。

④乙方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并可能危及本项目正常运营的行为。

⑤乙方利用本项目从事欺诈或其他违法活动。

⑥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其他违约导致提前终止的情形。

2)甲方违约

①实施机构在合作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在提供时有重大错误,使乙方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实现本项目商业目的之预期受到根本性不利影响。

②实施机构违反合作协议规定,就本项日的合作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与其它任何一方合作的。

③实施机构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对乙方在合同项下之权利造成严重损害。

③发生不可抗力时,若合同签订方无法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各自义务,双方有权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的意向通知。

④因法律、政策变更导致的合同的提前终止。

2.提前终止补偿机制

协议终止时,甲方和乙方应在协议终止之日起15日内依据投资文件、财务文件、施工文件(如有)等相关文件共同确定:乙方的设备和工程的价值,以及到终止协议日为止乙方已获得的所有款项。

提前终止补偿机制一览表

条款号

提前终止之情形

终止补偿金

1

因乙方违约终止

终止时,为A-B

2

因甲方违约终止

终止时,为A+B

3

不可抗力

终止时,为A-C-D

A:终止日剩余年限内乙方已支付但尚未回收的存量资产收益权转让费及建设投资现值(折现率同实际贷款利率)

B:按项目存量资产收益权转让费总额的2%取值。

如属乙方违约,实施机构发出的终止情形的,则实施机构有权自本项目提前终止日起根据资金实际情况在5年内分期分批次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具体分批次的支付比例及时间进度安排由实施机构确定。

C: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本合同及相关保险合同约定,乙方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

D: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因乙方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

第十条 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存量资产移交

1.移交范围

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或合同确定的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接收单位无偿、不设任何权利负担地移交。具体包括:

(1)收益权涉及的全部资产。

(2)甲方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的投资、融资、提质增效建设、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政府指定的其他接收单位继续本项目的运营。

(3)与存量资产相关的所有设备及备品备件等。

(4)运营维护存量资产等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取得的,乙方不拥有相应知识产权的除外),其中就知识产权移交问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正在使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运营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他资料,以使本项目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运营。

(6)所有尚未到期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保险和其他合同利益。

上述移交范围中全部文档资料均真实、完整、清晰,各类资产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担保或违约、侵权责任等权利瑕疵。所有与移交的设施、权益、文件等有关的负债、担保或违约、侵权责任等权利瑕疵,应由乙方在移交前全部清偿或赔偿完毕。

2.移交委员会及移交方案

本合同届满12个月前,甲方、乙方应组建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由甲方、乙方推荐三人以上单数构成。移交委员会负责制定移交方案。移交方案应包括项目验收标准及验收程序、移交内容、移交程序等,移交方案须经移交委员会全体一致通过。

3.移交前的验收

乙方应根据移交方案所确定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组织项目验收。实施机构和乙方均应自行或聘请第三方参加验收。

4.在移交日之前,移交委员会应进行本项目资产的性能测试。乙方有责任使设备设施在移交后能够继续正常、稳定的运营。如果所测参数仍有差距,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机构有权从移交维修保函中支取相应费用以修正上述缺陷。如果保函金额不足使用的,实施机构先行承担费用后有权向乙方追偿。本项目合作期届满移交后,乙方对本项目设施管理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不再承担责任,但下述情况除外:

(1)因乙方在合作期间之故意、过错、疏忽或不当行为而造成之责任。

(2)因乙方就其移交资料或设施侵犯第三方权利而造成之责任。

(3)因合作期内的项目设施存在重大瑕疵或隐患导致在移交后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4)因乙方未按照本合同所要求之标准对本项目进行维护与运营而造成之责任。

5.移交效力

本项目合作期届满日即移交日,乙方履行完毕合作协议项下的移交义务后,由实施机构签发移交完毕确认文件,移交完毕确认文件签发之日为移交工作完成日。乙方在合作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接收单位应接管本项目的运营及享有本项目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6.风险转移

在移交的资产收益权的相关设施设备移交完毕之前(包含当日),由乙方承担本项目资产收益权相关资产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在移交的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资产接收人承担本项目资产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机制

(一)协商

在经营期间,甲乙双方就合作或合同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应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在保密和不损害各方原有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解决该争议。

(二)诉讼

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合同各方可约定采用诉讼方式解决。采用诉讼方式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三)争议期间继续履行义务

本合同持续履行在争议、分歧或索赔作出最终裁决前,签署合同的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合同中未处于争议之下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本合同中记载的双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各自接收对方、法院仲裁等机构发送的文件、法律文书等资料的送达地址。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一经投递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因拒绝签收、地址迁移、原址查无此人等原因导致文件、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签收的,以文书拒签、投递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微信信息方式送达的,邮件、传真、微信信息发出三日后,无论对方是否签收、拒收、查看等均视为送达;

2.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通知送达对方之日即为变更之日。变更方未通知的,不发生变更效力,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相应的责任均由变更方承担。

3.乙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注册地(住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等事项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 特别提示

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经 办 人:

话: 话:

签订日期:

查看操作说明
交易主体登录

文章推荐:

呼图壁县独山子渠首除险加固工程监理标段招标公告(三次)

郴州朝阳矿业有限公司双园冲锡多金属矿项目入河 排污口拟审批公...

石柱县跳脚石水库工程

丰都县海螺沟水库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更多商机查看,下载保标APP

扫码关注小程序,获取商机更容易